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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怡克納米斯 2008.02.13

引用文章報紙包狗屎被搶

JC鮮師認為搶狗大便犯了刑法的「搶奪罪」...

原因是「某位小姐帶著愛狗到公園內散步,狗大便後,她以隨身攜帶報紙包住,準備拿回家處理。一名機車搶匪,搶走手上報紙,隨即逃逸。」

等等...搶狗大便要是被判「搶奪罪」豈不很冤啊!

以下的討論與分析,不是為搶「狗大便」者脫罪,只是為了釐清狗大便是不是「動產」?

民法規定,所謂動產,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,這點本來籠統,我在期末的時候和學生討論過,「大便」是不是財產?

很多人說不是!

非也,非也,以前牛大便是肥料,是燃料,具有經濟價值,當然是動產。以前牛拉了大便,是牛主人的「遺失物」(還沒撿起來前)而不是「遺棄物」,所以挖別人的牛大便,是偷竊動產,當然是竊盜,搶牛大便當然是搶奪。

然問題來了,現在牛大便是不是動產?顯然不是了(但在印度或者是非洲國家可能還是喔),因為沒了經濟價值,那狗大便呢?算起來應該不是咯!

你會說,我家有很多「動產」,因為我家有很多「狗大便」嗎?顯然不會!(但鳥屎有可能是肥料,所以有經濟價值,當然是動產。)

JC鮮師說,這機車搶匪犯了刑法第325條的「搶奪強盜罪」,建議警察單位應該主動偵辦才對。然換成是搶匪的看法,搶狗大便要是被判「搶奪罪」豈不很冤啊!

從這個事件來看,論機車搶匪的犯意與行為,機車搶匪都是準強奪罪沒錯,但回到法律與現實面,似乎還得認定那包用報紙包起來的狗大便,是不是動產,也就是財產方能定罪。

這案例很像過去竊取虛擬寶物的行為在刑法修訂之後,從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,改為告訴乃論的妨害電腦使用罪,言下之意即玩家視為財產的虛擬貨幣或裝備,變成一串沒有價值的「電磁記錄」。

同樣都是法律,對於財產的經濟價值認定,顯然是有差距的,要是那包狗大便如虛擬貨幣一樣是沒有法律所定義的價值,要視那包狗大便為不動產,在法律見解上恐怕就有點牽強。以下的分析,不是為搶「狗大便」者脫罪,只是為了釐清狗大便是不是「動產」,以及法律在實務見解上是否有其灰色地帶而論。

民法規定,所謂動產,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,這種負面表列的方式本來就很籠統。舉例而言,以前農業社會牛大便是肥料,是燃料,具有經濟價值,當然是牛主人的動產。牛主人的牛不小心拉了大便,當然是牛主人的「遺失物」而不是「遺棄物」,所以挖別人的牛大便,是偷竊動產,當然是竊盜,搶牛大便當然是搶奪。但現在的社會,鮮少有人會認為牛大便是財產了,因此,牛大便從遺失物,便成是遺棄物,牛主人恐怕還得被罰款才能了事。

法律有其時空背景的見解與看法,回到現在,愛狗隨地大便,環保單位當然要罰款狗主人,正因為是狗主人是隨地「遺棄」狗大便,但卻從沒看過有人錢包掉了要罰款,正因為那是「遺失」錢包。據此,一物是遺棄或者是遺失,端看其經濟價值就可以簡單分辨出來。

對於一物的價值的看法律人是這樣看,有交易價值、使用價值與普世價值三種,這和經濟學的看法雷同,那包狗大便看起來三者都不是,所以要認定那包被搶的狗大便說是動產,這說法就有點薄弱了。

這是詭辯嗎?哈哈!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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